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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外婚姻,一方是外国人并在国外居住,另一方如何诉讼离婚?

作者:吴安成 来源:找法网 更新日期:2020-07-22 18:12 浏览量:2033

基本案情:

2009年,李某某与LUI在网上认识,LUI后到中国旅游并与李某某确立了恋爱关系,双方系自由恋爱。201456日,李某某与LUI在湖南省民政厅登记结婚。婚后,李某某随LUI到马来西亚共同生活了一年半时间,期间双方没有共同生育儿女。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申请马来西亚新山庭予以确认解除。201817日马来西亚新山解除了李某某LUI婚姻关系作出判令(离婚呈请书编号:JA-33JP-1273-12/2017201847日马来西新山将该暂判令转为绝对判令证明书(离婚),该绝对判令证确认了李某某LUI的婚姻关系据此解除。李某某联系本律师,并委托本律师为其代理离婚案。

代理思路及办案结果:

本案是一起涉外婚姻案件。本律师接受委托后,经分析认为,夫妻二人其实已经在国外法院确认离婚,但国外的法律文书需要经我国中级人民法院确认生效。并且涉外婚姻案,是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。因此,本案处理有两种思路,一种是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外法律文书效力确认;另一种是直接向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本案由于原告李某某在常宁,为了方便诉讼,本律师选择在常宁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本案被告是马来西亚人,如果是通过邮寄送达至少需要2个月以上时间。鉴于本案原告李某某可以随时联系上被告,在法院立案受理之后,传票送达时,极大的提高了送达效率。同时本律师又与法官沟通,被告由于在国外不能来开庭,本律师制作了远程录像视频提交法庭,法庭采纳了本律师方案。本案最终经常宁法院调解结案。(判决书文号:(2019)湘0482民初745号)。本案自本律师收案到离婚不过7天时间,极大了节省了委托人的离婚时间。本律师认为,涉外婚姻案件关键在于送达问题,送达相对耗时。本律师曾经还处理过一起台湾离婚案件,光是送达时间花了1年多时间。此外,实践中涉案婚姻法院一次判决离婚的可能性相对较高,不过也不要掉以轻心,不同案件处理方式方法肯定不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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