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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方患有重大疾病,另一方提出离婚,患病一方是如何得到补偿?

作者:吴安成 来源:找法网 更新日期:2020-07-22 18:05 浏览量:4378

2012年7月,张某与谢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,2013年9月13日在常宁婚姻登记中心办理结婚登记,2014年1月4日生一女。婚后,因谢某患有重大疾病,之后慢慢康复。然而张某并不愿再与谢某生活,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。之后,谢某联系本律师,并委托本律师为其代理离婚案。

代理思路及办案结果:

本律师接受委托后,经分析认为,其实二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,由于谢某患有重大疾病,花掉家庭所有积蓄。张某又经其母亲怂恿,不再与谢某过日子。本律师的代理思路为,不同意离婚,患有重大疾病并非法定离婚事由,只是张某离婚之托词。并经本律师调查了解张某名下银行存款仍有78000元余额。庭审时,本律师提出辩护意见,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,并且目前张某名下有夫妻共同财产,若离婚应当予以分割,并且谢某患有重大疾病,女方提出离婚,依法应当对男方作出适当经济补偿。张某见我们提供了其银行流水,最终并经法院主持调解,张某无奈之下,最终同意补偿谢某3万元。(判决文号:(2019)湘0482民初225号)。本律师认为,本起离婚案,原告急于摆脱婚姻关系,作为被告一方,我们的初步思路当然是不同意离婚,寻求有利证据,然后在适时的时候提出离婚条件,促成原告对被告作出经济补偿,达到了当事人的预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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